在处理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时,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和平化解争议;
此外,他们亦可借助诸如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管理部门等机构的介入进行极具针对性的调解工作。
但若各方当事人均无意进行上述方式的处理,或经过协商与调解未能就争议达成圆满共识,则当事人有权向专职的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充分发挥法律机制的优势耗费最少的资源时间,从而有效提升治理事务的处理效率。《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