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布实施的《民法典》条款明确指出,在涉及离婚事宜中,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详尽规定。
具体而言,仅有以下三种情形可被认定为应退还彩礼的情况:
第一,若男女双方未能顺利完成婚姻登记程序,那么在此情况下,收取彩礼方理应对支付彩礼方所支付财产全额予以返还;
其次,若男女双方已经成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确未能实际共同生活过,此乃彩礼返还的又一个法定理由;
最后,当男女双方由于婚前支付彩礼而导致支付方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之际,在离婚议题上,亦可依法申请彩礼返还。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前述两种情况均需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方可主张彩礼返还权利,且彩礼应视为女方的单方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