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环境中,发包商必须负荷以下重大责任:
首先,保证在工程开始之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承包商能够按照约定日期顺利入驻工地开始施工作业;
其次,向承包方提供品质优良的原材料与器械设备,如若因原材料的质量瑕疵或设备配备不达标导致工程延迟,以及由此引发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商需为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发包商还需要对工程质量与进度进行严格监督指导,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最后,当工程竣工后,务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同时要严格履行付款义务,接收并管理工程款,直至工程项目正式交付给使用方投入运营使用为止。《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