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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怎么立案侦查

被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怎么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4-17 16:30:01 已帮助289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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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怎么立案侦查
当受管制之罪犯在执行期内再行违法,其原先实施的处罚应予以撤销,由犯罪辖区之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原则上,若判决宣告阶段,前罪刑罚已无法全额执行,而其后罪判决又已生效之时,原被判刑之刑事犯罪人再次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新罪的审判判决应随之产生。
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法定处之刑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相关规定来裁量执行之刑罚。
至于管制这一刑罚机制,则是对罪犯免于羁押,但对其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加以限制,通过社区监管方式达到改造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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