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离婚之后发生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订婚礼品:(1)尽管双方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在婚后尚未实际共度同居生活;
(2)男方在恋爱阶段给予女方订婚礼品,并且这种赠予行为导致其在婚后产生严重生活窘迫状况的。
然而若上述情形均未出现,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离婚中的退还订婚礼品诉求的。
即便确实存在适合退还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女方需全额返回男方所赠财物。
人民法院在裁决返还金额时,会综合考量诸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已经诞育后代、财物使用状况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订婚礼品的赠与金额大小和过错程度等等因素,然后据此酌情计算出最终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