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来预防和惩罚性骚扰的行为。
对于性骚扰的界定,其关键是行为者在实施性骚扰行为时是否具有明显的性别歧视或目的,并且这种行为必须为被侵犯者明确表示拒绝、厌恶或者毫无兴趣的情况下发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仅仅局限于女性群体,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骚扰的主体。
此外,性骚扰的侵犯对象不仅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亦会发生此类事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