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期限为三年,从合法权益被侵害及责任人已知或应当对应之时算起。
如若逾越此期限,则即使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被确认无疑,人民法院也将不予维护其权益。
在特殊的情形下,比如法律明文规定延长时限者,以法律为准。
然而,如果权益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就不会再考虑对该权益给予援助和保护;
除非有极为特例的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考虑通过权利人的申请书来延长这一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