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我们通常会遵循七个核心原则,只要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在内,便可被视为侵犯了已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例如,未经许可而伪造或擅自生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之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销毁和贩卖,均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故意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各种必要且适当的便利和支持,帮助其得以顺利实施,也同样属于商标侵权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