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在离婚后再度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其对原有的小孩享有的抚养权利是可以进行变更处理的。
关于孩童抚养权益的变动问题,家长双亲均可通过彼此协商制定相应的合约条款来解决,如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则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即可向当地管辖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诉诉请:
当子女达到或超过八岁年龄时,其意愿倾向于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同时且该方具备足够的经济条件和照顾能力;
或者在某些其他正当理由的影响下,需要对此项抚养权益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