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两种机制的受理主体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复议则交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来承担此项职责,通常情况下是指原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在特定环境下,也可以由该行政机关本身负责此事。
接着,它们所涉及到的争议问题性质有着明显区别。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属于法治精神中的一种司法行动,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然而,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的处理,属于其行政行为的范畴,适用于更加专门化的行政复议法执行。
再者,二者在程序运用上也有所区分。
行政复议选择使用行政复议的程序体系,而行政诉讼则按照行政诉讼的既定规则进行实施。
与此同时,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简洁明快,耗费成本较少,但是其公正性方面的局限性却比较突出。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的程序较为繁琐复杂,所投入的资源成本相应增加,但是其公正性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却表现得更为优秀。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而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则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