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例中,代表性的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间接侵权,表现为行为人针对他人在知识和才能方面存在限制的情形,操控他人实施售卖侵犯商标权产品或者伪造、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违法行径;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和侵权人并非同一主体;
第二种则是直接侵权,行为人事先策划并亲自执行了上述侵权行为,可视为行为人和侵权人为同一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