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优先权原则明确指出,若专利申请人就其创新性的发明或设计首次在某一国家进行专利申请之后,且在此期限之内,再次就同一主题的发明或设计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时,则该专利申请人有权享受优先权。
同样地,若专利申请人已在我国就其创新性发明或设计完成了首次专利申请并在法定有效期内,再次对同一主题的发明或设计在我国提交专利申请时,仍可依法享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