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工程监理单位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首先,当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勾结在一起,采用
欺诈手段,故意降低工质量标准,由此导致了损失的产生,那么这类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对该类损失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未达到相关质检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通过验收,并予以签字确认,进而引起了损失,基于同样原因,工程监理单位也需要为该类损失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