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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商尾款不付应该怎么解决

葛** 贵州-黔西南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23 07:49:45 375人阅读

建筑工程承包商尾款不付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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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是解决建筑工程尾款纠纷的第一步,以平和方式沟通,明确付款要求并保留记录,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
(2)律师函具有专业性和威慑力,能向对方传达严肃追款的态度,促使其重视并履行付款义务。
(3)起诉是较为强硬的维权手段,需要收集充分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债权人权益。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重要权利,可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保障自身经济利益。

提醒:
在协商和追款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23 13: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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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承包商友好协商,要求支付尾款并确定付款时间和方式,同时保留沟通记录。
(二)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发函,借助法律文书施压,表明追款立场和决心。
(三)若前两种方式无效,收集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结算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四)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财产,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五)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6-01-23 12: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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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尝试协商,要求对方支付尾款,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
2.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发函,以专业法律文书施压,表明追款决心。
3.上述办法无效,就收集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起诉。
4.若对方不履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处置其财产。
5.还可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权益。

2026-01-23 11:1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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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程承包商不付尾款,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发律师函,还不行就收集证据起诉,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且承包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中,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完成工程,另一方就有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当承包商不付尾款时,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保留沟通记录可作为后续维权证据。发律师函能借助法律专业力量向对方施压。若这些方法都不管用,向法院起诉是有力的维权途径,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工程完成情况及应付款项。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时,申请强制执行可保障权益。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重要权利,可优先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如果在处理建筑工程尾款问题上遇到困难,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解决办法。

2026-01-23 10: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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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商不付尾款,可通过协商、发律师函、起诉等方式解决。

1.协商是首选方式,与对方沟通要求支付尾款,明确付款时间与方式,并保留沟通记录。这能和平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2.协商无果时,发律师函。借助专业法律文书向对方施压,表明追款立场与决心,促使其尽快付款。
3.若前两种方法都无效,收集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结算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还可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4.承包商还可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3 09:19:09 回复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structio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Egieeri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2)、试车、技术培训等。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并签发支付证书,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EPC(EgieerigProcuremetCostructio)是指受业主委托、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在EPC模式中,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设计和施工可以是一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structio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Egieeri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2)、试车、技术培训等。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并签发支付证书,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EPC(EgieerigProcuremetCostructio)是指受业主委托、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在EPC模式中,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设计和施工可以是一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

  建设承包商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1、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所谓规定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加上由监理工程师批注的延期时间。承包商超出了规定的工期,将按合同的规定处以罚金。为了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完成工程,承包商有义务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并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意见随时对施工计划进行修改。  2、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承包商对各项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并不能接触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知道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为止。  3、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承包商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有责任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工程的安全,有义务提供对现场照管的各种条件,包括一切照明、防护、围栏及看守,  并应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知道颁发移交证书为止;颁发移交证书后,现场的安全和照管有业主负责。但承包商剩余工作对缺陷工程修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照管仍由承包商负责。  4、清理现场的义务。在施工阶段,承包商随时都应对现场进行清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在颁发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对移交证书所涉及那部分工程的现场进行清理,包括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以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并使原施工用地恢复原貌,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  5、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坐标点和水准点进行准确的放线外,还有对上述各类的地面桩进行仔细保护的义务。由于对地面桩保护的不当而引起的任何差错应由承包商负责。  6、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包括施工计划、工艺、施工过程的操作、材料和已完工程的批准与否都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应当充分的认识到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工程活动都是违约的行为。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且只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示。包括业主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有关上述方面的指示。  承包商应当,而且有权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任何方面关于工程任何事项的指示。  7、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承包商在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活动中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承包商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法令或其他法律。  、应遵守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由于遵守国家、地区的法令、法律而导致费用的增加,有承包商自己承担,他有义务保证业主不要承担由于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而带来的罚款和其他责任。  我国法规的规定: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事故、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  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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