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执行人”,乃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届满之后,或者是终审判决正式颁布之后,依然拒绝遵照并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是仲裁裁决的责任方当事人。
当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之时,被执行人均可被视为“被执行人”。
至于“失信被执行人”,则特指那些具备履行清偿能力却无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之义务的被执行人,这部分群体被人民法院归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依照法规对其实施信用罚责,人们常称此类人为“老赖”。
若以企业之身份为被执行人的话,那么在希望撤销被执行人名单前,需要先确保法院判决书已完全履行完毕,待履行完了该等义务之后,法院将会从名单中将有关记录予以清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