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儿童便可供人领养成养子或养女:
首先,被收养者应当年未满十四周岁;
其次,若其为失怙无母孤独无助的儿童;
再次,假如仅仅查寻不到生父生母的弃婴与儿童;
还有,即便身世已知但因生父母困境实无力抚育的子女也符合此标准;
最后,如领养对象是三代以内同宗旁系的血缘至亲或是继嗣之子,则无需受领养人身年未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