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乃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资关系之际所支付之一种费用补偿,性质上乃是工资构成之一部分,理应归入到双方婚姻关系之共有财产范畴中。
根据现行《民法典》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家庭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现金收入;
(2)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各项收益;
(3)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唯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明确排除在外者外;
以及(5)其他应当归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