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可划分为两大
类别。
第一种类型主要源于血缘纽带,称之为自然血亲的父子(女)关系;
另一种则是通过
领养或婚姻仪式形成,即养父母子女关系或夫妻继子女关系。
根据当代中国的法律规定,自然血亲间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不可解除的。
这种血缘亲情自生命诞生之日起成立,到生命结束后终止。
然而,以领养为基础搭建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框架内是允许解除的。
然而,如果养子女已经由养父母
抚养长大成人,当养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陷入困境时,养子女仍然需要承担
赡养义务,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
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