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基础工程并不能被独立地进行分包处理。
倘若建设单位擅自将基础工程割裂为若干部分,然后分别委托给多个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这便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肢解发包”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发包方禁止将视为应由单个承包商负责完工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分解拆分为若干子部分,再行分配给多名承包商承担。
因此,建设单位若试图通过分立基础工程来实现个别分包,那么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讲无疑是非法的行为。
同样地,基于此目的所签订的分包合约,由于其违反现行法令规定,因此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