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合同权利的事项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涉及到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达成的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力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其次是在明显不公正或不平衡的背景条件下形成的合同。
一旦发现其中一方采取不当方式,诸如利用另一方资源匮乏或判断力薄弱等状况,使得合同在生效之初便显示出了明显的不平等,那么受到损失的那一方可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合同。
再者便是由于
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在此情况下,受骗的一方具有提起撤销申请的合法权益。
最后则可能是由于受到威胁或强迫而缔结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
胁迫的一方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行使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