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想象竞合犯,简而言之,便是在实施某项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跨越了多个犯罪客体,同时触犯了多项罪名的情况。
然而,要构成这样一种犯罪形式,往往需要满足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是行为人必须亲自或通过他人实施了一系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的危害行为;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触犯了数个罪名;
最后,尽管这些不同的罪名中的任何一个都有能力对整个行为作出全面而准确的定性评估,但实际上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正是因为如此,想象竞合犯才得以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以及法条竞合犯区分开来,成为独特的犯罪形态,拥有自身鲜明的根本性特点。《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