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一房多租现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来确定谁为最终承租人:
首先,若存在一方先实际入住或使用该出租房产的情形,则可视为先得以使用房屋之人即为承租人;
其次,若各方面均未对该出租房产进行实际占有,那么可认定最早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为承租人;
最后,倘若各方都未能对该出租房产进行占有且亦未办理任何登记备案手续,此时便应推定租赁合约签署在先之一方为承租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