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权人的未成年子女无权继续居住于已设定居住权的房产内,除非事先有明确的协议或规定允许他们继续居住在该处所。
这主要是由于居住权作为一种身份权益,其权利主体仅限于特定的自然人,且只能是拥有居住权的公民才能实际占有和使用已设定居住权的房屋。
此外,我们需要注意到,居住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它并不具备可转让或者继承的特征,因此,居住权人的未成年子女无法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来获得对设立居住权房屋的继续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