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不可归咎于质权人的情形导致
质押财产受损或价值明显降低,从而显著威胁到质权人权益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力要求出质人为其提供适当的
担保;
如出质人未能及时提供此类担保,质权人有权对质押财产实施拍卖或变卖,并且可与出质人共同商定将拍卖、变卖所得资金事先用以清偿该等
债务,或将资金予以提存以便日后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
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