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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无证据应如何处理

杨** 甘肃-白银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2.28 10:15:33 447人阅读

被告抗辩无证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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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告单纯口头称无证据,原告有证据支持主张,原告证据能形成优势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可能判原告胜诉,被告此时应积极应对,不能消极等待。
(二)若被告提出积极抗辩却无证据,虽抗辩难获支持,但法院会全面审查。被告应在合理期限收集证据,若实在无法提供,要做好承担不利后果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12-28 16: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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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告仅口头称无证据,而原告有证据支持诉求,一般民事诉讼里,法院会审查原告证据。若证据能证明事实,法院可能判原告胜诉。

2.若被告提出积极抗辩却无证据,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但法院仍会全面审查案件。

3.被告不应消极对待,应在合理期限收集证据。若无法举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如败诉风险增加。证据在诉讼中很重要,被告要重视。

2025-12-28 16:0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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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告抗辩无证据需分情况处理,若原告有证据且能形成优势证据法院可能判原告胜诉;被告积极抗辩无证据难获支持,被告应重视证据收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里,证据是判定案件的关键。当被告只是口头称无证据,而原告有证据支持主张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会审查原告证据。若证据能形成优势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就可能作出对原告有利判决。若被告提出积极抗辩主张却无证据,根据相关法律,其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不过法院仍会全面审查案件。被告不能消极对待,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证据。若确实无法提供,依据法律规定,其败诉风险会增加。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被告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如果在诉讼中遇到证据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4:0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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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抗辩无证据要分情况处理。若被告仅口头称无证据,而原告有证据支持主张,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审查原告证据,若能形成优势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可能判原告胜诉。
2.若被告提出积极抗辩主张却无证据,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但法院仍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双方陈述。
3.被告不能消极对待,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收集证据支持抗辩。若确实无法提供证据,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败诉风险增加。
4.证据在诉讼中极为重要,被告需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否则可能面临不利局面。

2025-12-28 13:1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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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事诉讼里,若被告仅口头称无证据,而原告有证据支撑其主张,法院会审查原告证据。当该证据能形成优势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法院可能作出对原告有利判决。
(2)若被告提出积极抗辩主张却无证据,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但法院仍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双方陈述。
(3)被告不能消极对待,要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收集证据。若确实无法提供证据,败诉风险会增加。证据在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被告需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

提醒:
被告在诉讼中应积极收集证据支持自身抗辩,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1:26:14 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一、票据无因性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三、超过票据时效。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一、票据无因性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三、超过票据时效。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一、票据无因性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三、超过票据时效。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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