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何特殊情况下,所涉及的房地产将不能作为担保物办理抵押手续:
首先,如果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则无法进行抵押;
其次,若某个房地产是政府公开宣布的国家建设征用或拆迁范围之内的,那么也不允许进行抵押操作;
再者,那些用于教育、医疗、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房地产,同样不适宜进行抵押交易;
第四,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老历史建筑物或者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同样禁止抵押;
最后,若是该房地产已受到司法程序的合法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法律形式实施了保全措施,那么此类房地产也是无法抵押的。《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