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承租方出现了
拖欠租金之不当行为,作为出租方理应先行赋予承租方适当的宽限期限以供其解决问题。
然而,若出租方未对其进行催缴,便直接解除
租赁合同,无疑于对承租方极为不利且具有不公平性。
针对承租方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出要求,令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
假设承租方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并依然
逾期未付,那么出租方将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