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抚养费用之一方同样享有探望子女的权限。
抚养费用乃是用于孩子日常开销与照料之必需开支,所以,照拂孩子的一方有权自愿放弃索取这些费用,即赋予了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这一权利。
尽管如此,支付抚养费用仍然是另一方不可推卸的责任。
至于探望权,则属于非承担抚养职责者的法定权益,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得随意剥夺,否则在无特别情况下提起的诉讼程序中,通常会判定败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