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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夫妻分居后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4-14 09:50:23 已帮助22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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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因遭受对方虐待或者受到歧视导致分居状况发生,在此其间若产生用以维持日常生活、履行法律规定的扶养抚养义务、以及进行医疗诊治等方面所需的债务,皆应视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如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可诉诸我国司法系统,交由法庭作出公正裁决。
原因在于夫妇之间依法享有互相扶助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若在分居之后,其中一方为生产经营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同时并无将经营所得用于维护家庭生计或者家庭共同开销的情形出现,那么可以认定该方的经营和生产活动系其个人行为,对家庭生活并无直接影响,因此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亦属于其个人债务,应有其本人负责清偿。
离婚处理阶段,另一方并不承担替代性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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