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双方互负到期
债务,若并无先行或后续履约之顺序设定,则双方应秉持平等之精神同时履行义务。
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享有拒绝接受另一方履行请求的权利,尤其是当对方的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时。
关于
不安抗辩权的实践,可细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需要暂停
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负有优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有确切之充分
证据证实对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便有权暂停自身履行义务:
经营状况显著恶化;
迅速
转移财产及抽离资金,以企图逃脱债务责任;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具备丧失或可能无力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征兆。
其次,
解除合同。
若任何一方遵循上述规定而暂停履行,他们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如果对方能提供适当的
担保措施,则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该重新开始履行职责。
在暂停履行之后,倘若对方在合理期待的时间范围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那么之前暂停履行的一方可选择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