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
探视权的请求事宜,通常情况下应由相关该权益的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制定出有关探视的具体细节,其中涵盖了探视方式、探视时间以及探视次数等各个关键方面。
倘若经双方协商并未达成共识,此时可以考虑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便获得公正裁决。
众所周知,对于未直接参与孩子
监护及养育的父母或其他亲属而言,都享有合法的探望权。
因此,任何企图阻碍该权利的行为和主张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义准则的。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权益受损方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要求由人民法院采取
强制措施来保障其探望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