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作为合约中的买方,其责任在于自觉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
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合意之后,均享有权利并负有相应的义务。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如卖方所交付的货品品质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有权选择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约,但不可规避、推脱乃至违反接收货物这一重要的责任义务。
若出现此类情形,造成的相关
经济损失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