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债权和债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的发包方拥有权力与整体承包商建立工程项目合作关系,或者将其拆分为多个合同分别与负责勘探、设计和施工工作的个体承包商签订合约。
然而,发包方是被禁止将原本应该由一位承包商承担的工程任务切割分割为多个部分,然后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来进行实施的。
从这点来看,显然建筑工程中的债权与债务同样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转让。《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