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为单科适用型。
这种方法通常在特定的法定条件下,被用做惩罚公司等单位组织犯下的罪行。
罚金在此类情况下,是唯一的法定惩罚措施。
第二类是选科型。
在此方法中,刑法将罚金同其他刑种排列在一起,允许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各个刑种之间作选择性的适用。
第三类是并科型。
这也就是所谓的罚金附加适用原则,即在对罪犯宣告自由刑判罚的时候,必须同时施加罚金作为另一项惩戒。
最后一类则是复合型,它是将单科适用和并科适用两种罚则同时纳入到了一个法条之中,让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选择性适用。《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