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结婚专题 > 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2024-04-12 17:00:16 已帮助100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存在婚姻缔结所必需的要件缺失,因而无法产生合法效应的婚姻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范畴:
(1)已婚人士再进行婚姻登记
所谓重婚,即是已经缔结了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的非法行为;
(2)近亲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近亲结婚主要指直属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婚姻缔结行为。
其中,直系血亲主要涉及父母与儿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以及祖父祖母与孙子或孙女,外祖父祖母与外孙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而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缔结,主要涉及同源于父母一脉的手足姐妹及异辈的叔、伯、姑、舅、姨及其侄(女)、甥(女)之间的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
在我国,男性最低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性则规定为20周岁,凡是低于这两个底线被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均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