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存在婚姻缔结所必需的要件缺失,因而无法产生合法效应的婚姻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范畴:
(1)已婚人士再进行婚姻登记;
所谓重婚,即是已经缔结了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人,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的非法行为;
(2)近亲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近亲结婚主要指直属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婚姻缔结行为。
其中,直系血亲主要涉及父母与儿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以及祖父祖母与孙子或孙女,外祖父祖母与外孙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而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缔结,主要涉及同源于父母一脉的手足姐妹及异辈的叔、伯、姑、舅、姨及其侄(女)、甥(女)之间的关系;
(3)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
在我国,男性最低结婚年龄为22周岁,女性则规定为20周岁,凡是低于这两个底线被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均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