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之相关法规,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和执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涉及外贸业务的合同类型,均应遵照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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