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务出资”,乃是指股权结构中,某些股东通过智力劳动与体力付出的方式,以获取股东地位的权益形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各合伙人可选择使用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各类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亦或是运用劳务作为其出资工具。
因此,在合法范围内,普通合伙人确实可以将劳务视为其出资方式,然而,针对具有特定限制性特征的“有限合伙人”类别,他们则禁止以劳务资《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