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诈胁迫的情况,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可以被合法撤销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类型的合同都属于法定可撤销的范畴:
首先,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合同时采用欺诈手段;
其次,若是有人通过胁迫的方式,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再者,如果当事人由于自身所处的困境或者判断力低下而被迫签订合同;
此外,因对重要信息产生错误理解而导致签订的合同;
最后,还有基于其他法定事由签订的合同,例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等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