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物,以个人名义赠予婚外异性,且此事项未经配偶书面许可,便极大地侵犯了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情形之下,妻子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追回被他人非法侵占的财产权利。
考虑到这种赠与行为排除了配偶方的利益分享,不符合公众认知中的道德准则与公共秩序,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效力缺陷的民事行为,不应获取法律的保护以及承认其有效性,并应尽数退还归还于原配妻子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铲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