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需清算并分割共同财产,这些财产主要由以下几类组成:
夫妻双方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继承或被赠与的财产;
以及法律明文规定应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他各类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以下各类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被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