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烟草专卖许可证布局规划方案会明确规定:
申请企业或个人与其周边已经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需保持的最短通行距离。
该最短通行距离应由申请人所在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位置,至其附近零售网点的出入口中心位置进行测量,路线须为行人(根据交通规章制度要求)所经过的最近道路,测量过程中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测量结果为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