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当事人已经依法被拘留长达六日之久,仍旧具备通过取保候审这一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然而,在进行取保候审前,务必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同财物刑法独立应用相结合的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的嫌疑人而言,如果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并不会导致社会出现任何安全隐患的话,那么也可以实施此项措施;
再者,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尚且年幼的婴儿时,同样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这时采取取保候审同样是可行的;
最后,倘若羁押期限已至,然而案件却尚未得到依法审理和处理完毕,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