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侵占案件中,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则需要先行采取拘留措施:
当事人可能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进行串供,影响到后续调查工作的进行;
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在当事人及其居住场所中发现有相关犯罪证据存在;
当事人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警方察觉;
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