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并未设置“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严格管控制度以及公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
其次,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在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严格检测或者违反了其他必要的操作规程,从而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后果;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血液制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态仅限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