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处理期限对于涉及到房屋被强制拆迁的案件有着特别的规定,其法律时效为六个月。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公民或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在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房屋征收决定时,他们有权依据该条款以书面形式,向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样地,他们还可选择进一步地委托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失望时,也就是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时,他们同样有权拿起国家赋予的维权武器,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指导,尽可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公民或者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且愿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话,他们有权利就此问题亲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时间应该从他们发现或者意识到该行政行为已经做出开始算起,最多只能是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