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说,在婚后购置房产时,如有一方完全使用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将房屋登记于其名义之下,若该房屋已全额付清交易款项,此项购买行为可视为前述个人财产的转化,应被视为个人财产归为所有;
然而若是该房屋仅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则此类情况下的房屋仍可按照个体财产对待认定;
但需注意的是,该房产尚存未偿还款项及溢价部分属于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范畴,须由夫妻两方平等享有所有权,共同持有该房产权益。
另外,若房产以另一方为唯一产权人,则该房屋可被视作共同财产的一种,实际上相当于是其中一方对另一方之赠予,为此类婚姻关系中的夫妻通常共享对于该物业的所有权。
其次,在组成新家庭之后购买的房地产,无论何种情况均应作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看待。
倘若男女双方共同用两人的积蓄投资购房,且此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话,这便可被定义为典型的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而如果该房产仅登记在单方名义之下,尽管其身份关系象征性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意义上,它同样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