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时,并不构成违约责任。
所谓的违约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违约行为,即对于已签订的合同义务不愿或者未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其次,这种违约行为已经产生了实际性损害结果,这通常表现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造成了损失,同时也伴随着诸多负面影响;
第三个关键因素在于,违约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行为人并未出现任何法律规定的或者双方签约时预先商定的免除责任的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