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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在接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有责任组织联系设计方、施工团队以及监理机构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此外,规划、消防、环保等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正常的验收环节其实正是在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及对各方行为的监督;
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工作,仅仅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的情况,他们有权下令暂停使用相关设施,并重新安排竣工验收流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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