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的严格要求,在进行任何土地承包活动时,都必须签订详细全面的承包合同以确保其中明确载明了土地承包的具体期限、所涉及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详细权利和义务等关键事项。
一旦农村果园承包期正式宣告届满之时,各方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将其承包期限适当予以合理地延长。
若在此过程中出现发包方不愿继续延长农村果园承包期限的情况,则双方应积极开展友好协商以求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最终的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