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内,通常并未包含自结婚前已拥有的房产及婚后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
若拆迁所得之房屋原有一方在婚前具有所有权,则此类安置房亦然属其个人财产;
反之,若婚前财产为夫妻双方共有,抑或安置房系按照居住人口数量进行分配,则该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